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

晋价商字〔2007〕252号 2007年8月6日

各市物价局,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:

    为规范市场秩序,制止乱收费,减轻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的负担,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,根据省人民政府2007年6月28日会议精神,现将全省煤运系统整顿和规范后的收费(基金)政策明确如下:

    一、继续执行的收费(基金)项目和标准

    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仍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重字[1995]148号文件规定执行,即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.5%的运销服务费;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,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.5%的管理费;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,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,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%(即煤价的3%管理费,1%损耗费)。

    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。

    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,收取的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炭,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煤各收取0.10元。

    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执行。

    二、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煤炭运销系统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代收有关费用或基金。

    三、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,应一律取消。

    四、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,加大对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。同时各市物价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,欢迎社会各界对煤运系统的收费进行监督。

    附件:取消的煤运系统收费(含市、县委托代收)汇总表